5)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_犯罪心理学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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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关系中,某甲的行为构成对某乙的刺激,直接引发了某乙的行为。这种前后反应形态,^来自他人(某甲),由此引发的r2(某乙)属于外部刺激对个体的影响,故可视为等同于刺激一反应形态。

  (2)某人某种犯罪行为,是对自身同种犯罪行为的加深和强化。例如,某人一开始只是小偷小摸,由于不断获利,导致犯罪心理加深,逐渐发展成为惯盗、惯窃。

  (3)某人的一种犯罪行为,诱发了自身另一种犯罪行为。例如,性犯罪行为与盗窃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相关,性犯罪会诱发盗窃犯罪,反之,盗窃犯罪也会诱发性犯罪。

  这第(2)(3)种情况,均可视为反馈机制,即自身的一种犯罪行为的实施,作为刺激信号反馈到行为人头脑中,成为加强或削弱其后续行为的原因。加强(正强化)的反馈机制,是由于犯罪得手后的快乐体验的强度超过了舆论遗责、刑罚惩罚抑制力的强度;削弱(负强化)的反馈机制则相反,是因为抑制机制超过了快乐机制。正强化的动力来源于犯罪人自身犯罪行为的得手,负强化的动力,来自于强有力的社会防御机制行为。

  根据对前后反应形态(RR法则)三种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①为了防止由外部刺激行为(R,)引起的突发犯罪,应加强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教育,防止人际冲突,杜绝传习教唆。②对犯罪人某一方面犯罪行为的预防,也将起到预防同一主体其他犯罪行为的作用,例如在防止性犯罪的同时,也可防止盗窃犯罪。③听任犯罪得手,必将起到强化犯罪心理的反馈作用;只有严加防范,严厉打击犯罪,使犯罪人屡屡受挫,才能起到弱化(或削弱)犯罪心理的反馈作用。

  以上三种形态,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研究个体犯罪行为是按照怎样的刺激一反应机制发生的。实际上,三种形态是密不可分的,应当加以综合的考察,才能在总体上进一步把握三个基本变量及其相互关系。

  三、量变质变机制

  从人的社会化过程与品德发展心理的角度看,在犯罪行为发生机制中,存在着量变质变机制。事实上,在守法和违法、罪与非罪之间,既存在着行为尺度,可以根据法律标准加以区别;也存在着心理、意识尺度,可以根据犯罪心理学标准,划清守法心理与犯罪心理之间的界限。这实际上是从量变与质变的哲学视野来研究犯罪心理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发生问题。

  (一)质与量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内在规定性。量是标志质的范围和等级的范畴。在质和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度,它是指事物能保持特定的质的量的界限。当事物的量变达到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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