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五章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_犯罪心理学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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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主体是否形成犯罪动力定型划分

  1.偶发型:犯罪行为的发生,尚处在一时性、间歇性的阶段,并未形成犯罪行为习惯,犯罪技能尚不熟练。

  2.习惯型:由于反复实施犯罪活动,已形成行为习惯,达到犯罪动力定型的程度。也就是说,犯罪人大脑皮层对外界诱因(或刺激)已经形成了作犯罪应答的自动化、习惯化的反应系统。当特定剌激出现时,犯罪人便产生习惯性的从犯罪心理到犯罪行为的不可抑制的连锁反应。如盗窃犯在他人财物漏白、疏于防范时,首先想到的便是偷,即使经过改造有悔罪表现的一些盗窃惯犯,仍难以克服犯罪行为习惯。一般说,惯犯、累犯的犯罪动力定型比较稳固,犯罪技能较为熟练。

  由上述可知,是否形成犯罪行为的自动反应系统,是犯罪心理深化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四)以犯罪活动在主体生活中的地位来划分

  1.业余型: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和生活来源,犯罪行为系偶尔为之,作为对正常生活的补充。

  2.职业型:行为人无正当职业和生活来源,以犯罪收人为生;或者虽有正当职业和收人作掩护,但犯罪收入在其全部收人中所占比重较大,超过正

  当职业收人。

  是否以犯罪为业,是犯罪心理深化更为显著的重要标志。

  综合上述可知,犯罪心理孕育形成的初始阶段为:被动型、因社会化缺陷的犯罪型、偁发型与业余型;犯罪心理恶性发展的深化阶段为:主动型、反社会态度犯罪型、习惯型与职业型。

  第二节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因素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是来自天賦观念的驱使,不是来自头脑本身的变化,而是主体内外诸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主体内外的积极因素可以使犯罪心理结构弱化,主体内外的消极因素将使犯罪心理结构强化。

  一、主体外因素

  主体外因素即犯罪主体之外的各种刺激和情境。

  (一)外界积极因素

  1.惩罚的正面效应。按照强化理论,如果一种行为经常伴随着抑制其增强的负强化物出现,行为主体感受到该行为带来的痛苦体验超过愉快体验,则该行为必然呈现负强化(削弱)状态。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惩罚的行为,它的发生就意味着一旦被揭露,必然要受到刑罚惩罚。就多数犯罪人而言,当他们萌发犯罪动机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他们面临的是一场赌博,所施行的是一种为社会所禁止的行为,既有可能获取一时利益,又面临着被逮捕、判刑的可能,犯罪人必然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抉择。当获利动机与侥幸心理占上风时,就会产生犯罪决意和实施犯罪行为;当获利动机较弱而畏惧刑罚惩罚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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